古代女性需遵守三从四德,不过到了唐朝,女性地位攀升,甚至还出现史上第一位女皇帝,在当时女性地位有多高?婚姻上自由吗?其实唐朝女性仍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式结婚,但在挑选对象时能说出自己的想法,甚至还有离婚的权利。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于赓哲分享唐朝女性婚姻观,指唐代女性地位相较于其他朝代较高,不过在择偶方面仍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未经父母同意而结婚者,会被冠上淫奔、野合等不好用词,指此为不合礼教的婚姻,可见女性需遵守三从四德的观念,在唐朝仍普遍存在。
不过不同于其他朝代的是,唐朝父母较尊重女性个人意愿,古代女性在结婚前,完全不知道男方的长相,唯有在入洞房揭开盖头时,才会看到自己的丈夫,不过唐朝就较开放,当媒婆帮忙牵线时,父母会想办法让女儿在婚前见到未来丈夫一面,女性也能发表自我的意见,例如唐朝奸臣李林甫,虽是安史之乱祸首之一,历史上风评不佳,但在子女择偶方面较民主。
李林甫有6个已到适婚年龄的女儿,由于当时他担任宰相,平时在家里办公,不少官员会来他家讨论公事,因此他便在办公房间后方墙上设一扇窗户,每当有年轻未婚的官员来访时,他的女儿们就能在窗后观察,若有看到喜欢的对象,李林甫就会告知男方家长,两家若都有结婚意愿,这门亲事就成了,后世称该窗为“选婿窗”。
于赓哲教授提到,唐代女性性格奔放,且在社交上也没太多限制,因此让她们有机会认识其他人,节庆时能够外出,与明清时期差很多,而在白居易的《琵琶行》也写到,“忽闻水上琵琶声,主人忘归客不发。寻声暗问弹者谁,琵琶声停欲语迟。移船相近邀相见,添酒回灯重开宴。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反映出唐朝女性受拘束较少,已婚女子与陌生男性促膝长谈并非不妥之事。
在《唐律疏议·户婚》记载,“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姑舅,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指妻子若无法生育、作风不佳、不照顾公婆、爱八卦、偷窃、妒忌心重、患重病,男性可以选择休妻,但另外又规定“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指妻子在公婆在世时有尽孝道、死后服丧,丈夫不可随意休妻,也不能因婚后暴富而休妻,或是妻子娘家变故失去亲人而休妻,可见当时女性婚姻仍受法律保障。
不仅如此,《唐律疏议·户婚》也记载“夫妻义合,义绝则离”,指夫妻俩认为,双方已毫无感情,女性也可以提出离婚,另外,被史学家称为最早离婚协议书的唐代《放妻书》也记录到“一别两宽,更生欢喜”,指两人离婚后解开仇怨,各自寻求新的人生,甚至还提到“忽悠不照验约,倚巷曲街,点眼浓眉,思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为留后凭,谨立”,表示离婚后若还继续骚扰对方就是毁约,将会被告到官府,不过到了唐朝晚期至北宋,女性地位开始变低,限制也越来越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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