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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外的10件事

2016-5-26 未解之谜网

导语

很多美国人都珍视言论自由。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对此并非了然于心。美国宪法第一次修正案认为:“国会不可立法…..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但是该法案对“言论自由”并无定义。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法院曾试图从各种各样的判决中,对这个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比如,“言论自由”包括有权保持沉默;象征性表达的权利(例如:烧国旗以示抗议);只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为政治竞选活动捐钱;在试图传达政治信息过程中,使用了某些攻击性言辞。

其他判决案例明确提出了,言论自由不包括创造和散布淫秽物品;促进学校主办的活动中非法毒品的使用(即使你是一名学生);以及为了表达抗议而烧了征兵卡。

当考虑到最高法院判定烧国旗是言论自由中一种可接受的形式,而烧国旗却并不是时,这个问题的微妙程度就可想而知了。表面上,这是因为烧征兵卡会影响征兵系统(the Selective Service System)的高速运转,同时,烧国旗却并不会损害政府的任何重要任务的进行。

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许多人不知道言论自由和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的组成都关系密切,当然,它们也没能控制好美国人的言论。但是通过删除种族主义浓重的文字,淫秽色情信息,激烈言论以及各种不良信息,脸书(Facebook),推特(Twitter)以及克雷格列表(Craigslist)这些私人实体网站肯定有可能(并且做到)。

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的一些主要的非自由“言论”吧,至少今天还不是。

10.猥亵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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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7年罗斯诉美国(Poth v. United States)这件里程碑性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处理了猥亵言论和言论自由关系的问题。评审团判定出版商山姆.罗斯(Sam Roth )发邮件宣扬和散布色情材料。他通过自己在纽约的图书销售业务,给别人邮寄了广告和带有性交易性质的书。罗斯用奥博力.比亚兹莱(Aubrey Beardsley Roth)的金星和唐怀瑟的故事(The story of Venus and Tannhauser)这本书进行反击,断言联邦政府对于淫秽作品的限制太大,而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但是法庭否决了罗斯的说法,同时表明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污言秽语是不受保护的。

然后,在1973年,加州市民马尔文米勒(Marvin Miller)为了卖“成人”用品,群发邮件做宣传。一些收到小册子的人对警察抱怨,后来评审团判定米勒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法令。米勒坚持向大众呼吁他的信念,直到联邦最高法院给他定了罪行,并且对于淫秽色情建立了炙手可热的“三方面原则”。法庭对于淫秽的规定是:

“总的来说,这些作品引起了当代社会标准下的普通人的淫欲。

这些作品以一种公然挑衅的方式,特意描述或塑造在适用的国家法律范围内的性行为。

总的来说,这些作品缺乏重要的素养,以及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法庭的裁决中也表明,陪审团能以地方标准决定事情的攻击性,而不必是国家的。

  1. 儿童色情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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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颁布后,一些色情作品受到了保护,然而儿童色情作品却并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事情的主要原因是言论自由胜过对未成年人性剥削的保护和预防。

最高法院在1982年解决了这个问题,1973年米勒诉加利福尼亚案件(Miller v.Califorlia)后,国家做了确定猥亵标准的决定。而纽约州诉菲波案件(New York v. Ferber)并没有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但在判决中,国家却禁止任何恋童行为。在1990年俄亥俄州案件(Osborne v.Ohio ruling)的判决中,国家可以惩罚保存和偷看儿童色情作品的人,因为这依然鼓励对儿童的剥夺。对法庭来说,简直是前进的一大步。

但是,儿童色情法律所面临一些挑战,却开始盛行。1996年,为了遏制恋童(包括精神上)信息在网络上的出现,国会通过了儿童色情保护法(the Child Pornography Prevention Act),由于有些条例的刻画容易被理解为未成年人参加性暴露行为,所以法庭推翻了这两条规定。在阿什克罗夫特诉自由言论联盟案件(Ashcroft v,Free Speech Coalition)的判决中,法庭裁决其中有些条款范围太过辽阔而不够严谨,因为它们可能会被用来作为禁止年轻的成年演员演绎性场景的借口。

在2003年,国会通过了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法,用参议院的话来说,就是“成功恢复了政府控告儿童色情攻击行为的能力”。

  1. 在拥挤的影院大喊:着火啦!(煽动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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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涌向纽约时代广场去迎接新年。再这样的地方大喊“着火了”不会受到《宪法》的保护,除非真的发生了。

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当谈论到受保护的言论时,背景至关重要。具体的讲,你不能说近期任何具有煽动性或者威胁性的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当前明显的危险)。最著名的解释这种言论禁令的例子就是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福尔摩斯提出的“大喊着火啦”。你可以在家里或者在院子里大喊,但绝不能在人潮拥挤的地方喊,因为这很有可能造成恐慌,人员受伤或者死亡。同样的,你也不能煽动愤怒的人群,因为年轻人会攻击其他人。

美国上诉申克这一案例也促成了此结果。查尔斯•申克是一位社会学家。一战期间,他尝试分发一些反参军的传单给那些新参军的士兵。传单中写到:参军就跟当奴隶一样,还告诉他们尽量避免参军。这些都违背了宪法第13条。警方以背叛国家的间谍罪逮捕了他,陪审团后来也定了他的罪。

申克提出上诉。因为间谍罪违背了《宪法》第一条“言论自由”。法官反驳了申克。因为在很平和时期发这样的传单确实不错,但是在战时,这可能会煽动群众造反。直到1969年,法院有一个关于“迫在眉睫的非法行为”的测试,当该测试煽动违法行为,连警方都无法控制时,这时候只有政府可以限制言论自由。从这之后,这件案子才做了结。

  1. 挑衅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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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公投的支持者因为反对武器销售与反对者产生分歧。在美国,可能引起冲突的话语都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内。

就像《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那些怂恿别人去做违法事的行为,《宪法》同样不保护那些挑衅的话语。你跟别人面对面并且喷着挑衅话语时,这很有可能会引起斗殴。在1942年卓别林斯基申诉新罕布什尔州的案子中,最高法院提出了“挑衅话语”学说。沃尔特•卓别林斯基是耶和华的见证人。1940年,他在新罕布什尔州宣传宗教文化。许多人很讨厌他,甚至围攻他因为他称其他宗教都是骗局。警方介入后,卓别林便去警察局求救。当他到了警察局,卓别林斯基便指责执法官,还叫他“该死的骗子”和“该死的法西斯”执法官立马以破坏和平的罪名逮捕了他,陪审团最后在高级法院给他定罪。

卓别林斯基不服判决,上诉到了美国最高法院,但是以失败告终。法院同意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决,判定卓别林斯基的话有挑衅意味,是危险话语。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弗兰克•墨菲在判决书中写道:“实言论存在着明确和狭隘定义的区分,预防和惩罚这些从来不会被考虑是否会引起宪法问题。”其中包括…侮辱性的挑衅话语——那些通过自己的话语造成伤害或者试图挑衅破坏和平。尽管法院从来没有撤销对卓别林斯基的判决,《一修修正法》的学者一直把这个案子归为极为麻烦的一类,部分原因是因为许多州法院用它去维持那些勇于批评警察的人的信念。

  1. 写关于别人的东西(文字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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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诽谤通常指:出版或发表一些不实言论以对你认识的某人进行诽谤(和口头诽谤不同)。但也存在“群体诽谤”。

1950 年,伊利诺斯州(Illinois)起诉约瑟夫·博阿内(Joseph Beauharnais)犯“群体诽谤”罪,明确指出他诽谤居住在伊利诺斯州的非洲裔美国人。(原告曾分发传单要求芝加哥政府“禁止黑人对白人进一步的侵犯、骚扰和入侵……”并因此被捕。)

1952 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博阿内“群体诽谤”案进行裁决,判定博阿内犯群体诽谤罪,因为你不能就种族或宗教群体发表恶言,除非你能证明你所言属实,并且动机纯良、目的正当。这一裁决法案被称为“群体诽谤法”。但随着岁月的流逝,法律专家认为群体诽谤法已经没什么用了。最高法院虽然从来没有废除群体诽谤法,但却给它加了各种限制。

例如,1964 年最高法院在判决“驻军诉路易斯安那”(Garrison v. Louisiana)一案时称:基本上,宣判某人诽谤其实是不违宪的,但是如果你选择这样做,就必须证明此人不怀好意,并证明他“诽谤时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诽谤时罔顾内容的真假”。同样,1992 年,法院在“R.A.V.诉圣保罗市”(R.A.V. v. City of St. Paulthat)一案中一致裁定:你不能单独指认某些偏执的言论是违宪违法的。

  1. 从事某些工作时做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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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并不是在所有工作环境中都受保护。教师、警察和军人等政府员工或多或少受到言论钳制。比如,根据美国军事司法法典(the United States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or UCMJ),军事人员不可以诋毁总统和国会。

警务人员大概只能在“公众关注”的问题上畅所欲言了,但是如果他的言论会导致工作场所混乱,就会受到限制。同样,公立学校的教师和管理员必须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有序、有利于学习的环境。举个例子,老师可以写信给某位编辑,投诉学校松懈的支出政策,因为这和公众利益有关系。但是如果这位老师写信称她遭到了校长的不公平对待,学区则有权作出回应。但是一般情况下,言论自由属于默认规则。

  1. 烧毁征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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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民对于越南战争(the Vietnam War)持有极其相左的态度,当时有许多人反对美国介入这场战役。作为反对方一员,大卫·奥布莱恩(David O’Brien)通过在波士顿(Boston )一家法院烧毁自己征兵证的方式来表达对越南战争的抗议。随后参照联邦法律禁止烧毁或毁坏征兵证,大卫·奥布莱恩(David O’Brien)被判有罪。他上诉声称该项判决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权。1968年,美国最高法院(the U.S. Supreme Court )接下此案。

九位法官中的七位认为奥布莱恩有罪(O’Brien ),因为联邦法律判定更改征兵证这一行为有罪体现其公正性。法官说,若政府利益与言论自由或侵犯言论自由无关,政府有权制定法律来增进其利益。法官也赞同政府规定对所谓的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中的言论自由权有所限制,比如烧毁征兵证,只要政府获取其利益的必要性比这些偶尔出现的限制来的重要。

  1. 学校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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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由于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对职业记者的诸多保护条例,大量初露头角的高中校园记者奋战在校报或年报的岗位上。

但事实却并非如此,1988年美国最高人民法院(U.S. Supreme Court)Hazelwood School District v. Kuhlmeier条例规定,由公立中小学官员而不是学生记者决定学校出版物的出版内容。尽管学校官员需借由有效的教育性理由来审查特定的文章或照片,他们仍拥有很大的权利,部分原因在于学校不是一个透明、公开的法庭。

这项法律因1983年发生在密苏里州(Missouri)黑泽尔伍德东高中(Hazelwood East High)的一个事件而制定。当时学生们正计划撰写有关青少年怀孕以及离婚对青少年影响的文章,校长制止了他们。校长说,有关怀孕的文章不适合年轻的学生阅读,再加上文章涉及怀孕学生,尽管用的是化名,或会侵犯学生隐私。

一些学生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the U.S. Supreme Court),法院裁决校长获胜。法官拜伦·瑞特(Byron Write )规定:“教育工作者出于合理、合法的教学考虑,通过对学生在学校赞助活动中演讲类型以及内容的进行监管,不触犯第一修正法(the First Amendment )”。该决定仍存有争议,因为它允许学校官员禁止涉及政治热点问题文章的出版。一些人称,这意味着管理者可以删改一切致学校或地区于不利地位的文章。

出于该情况考虑,一些州已通过法律给予学校记者和学生更多言论自由的保护。

  1. 支持候选人的神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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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师和其他神职人员通常对集会的会众随意表达对某些问题的倾向。其中许多人还在一些敏感性话题上发表“权威性”言论,比如政治、堕胎、种族和同性婚姻。但有一条界线他们不能跨越——支持政治候选人。

美国国会在1954年便通过了税法的修正案——受益于501(c)(3)条款(编者注:美国税法的一项条款,该条款是给宗教、慈善、教育等组织以免税待遇)的组织应限制其政治活动,不能直接进入美国选举或进行选举活动。在最近几十年里,政府也依此条款稍稍加强了控制。近一些说,国会在1987年更是强调了其涵义——同样禁止组织里反对政治候选人的声音。

但常常有许多教会无视法律,指导会众在即将到来的大选中投(或不投)谁的票。尽管美国国税局偶尔也声明要挑战这些教会,或许能取消它们的免税权,却很少落实到行动上。毕竟只要教会想,它们随时可以绕开这个拦路石。比如一位牧师想支持某位候选人,他只需以个人名义在该候选人的总部中讲话,而不是以一位特定教会牧师这样的公职身份。而若有一位候选人受邀在礼拜中讲话,其余会众也均会受邀前去讲话。

  1. 受限公共论坛里的言论自由(如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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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向来自由,无论是在家里发表言论、在外面与人交流,还是在自家庭院里设立标志或发自印的传单。但随着这个年轻的国家成熟起来,最高法院开始限制人们的口无遮拦。在1939年黑格诉工业组织大会(Hague v. C.I.O.)一案中,法院先是颁布了保护言论自由的条例:人们可以在政府场所如公园、人行道和州政府的门前阶等一直用做公共论坛的地方畅所欲言。

但此条款后,法院规定在其他场合中,只要政府合规合理就有权控制公共论坛的时间、地点和演讲秩序。同时,它也提出了“受限公共论坛”的概念,即自由言论可受限制。

对“受限”的具体定义则是在1981年明尼苏达州(Minnesota)博览会上提出的。当时博览会上,租来的摊位只能依先来后到的原则挨个售卖或分发文学作品。国际奎师那知觉协会(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反对这一做法,希望摊主能在集市上边走边叫卖。但法院声明集市并不是一个公共论坛,而是一个有限的公共场所。(若每天有十万人来来往往,那就需要控制交通了。)因此,应对集市的自由言论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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